文昌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文昌市位海南省东北部,地处东经108°21′至111°03′,北纬19°20′至20°10′之间。东、南、北三面临海,海岸线长206.7公里,西部与琼山市、定安县毗邻,西南部与琼海市接壤。文昌市在西汉时建紫贝县,唐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改文昌县,历经2000多年,1995年撤县建市。是海南省乃至全国有名的文化之乡、华侨之乡和将军县,是被世界誉为东方奇迹—-宋氏三姐妹的故乡。文昌历史悠久,从公元前110年,即汉武帝元封元年,至今已有二千一百多年的历史。古称紫贝县,尔后三易其名。在公元627年,才改为文昌县,意为[偃武修文]。公元一九九五年,撤县建市,改名文昌市。文昌市人杰地灵,名人辈出。在明朝就出了与丘浚,海瑞齐名,并称”一鼎三足”的良史刑宥。近、现代史上更是群星灿烂,涌现出共产党大将张云逸、国民党将领陈策等。文昌市地处热带北缘沿海地带,属热带季风岛屿型,具有热带和亚热带气候特点。四季常春,夏天酷暑,冬有阵寒,雨量充足,气候温和。年平均温度为24°C。常年降雨量1799.4mm。景观:七曲山大庙、古蜀道、相如读书台,三堆墓,御马岗,演兵坝,五丁遗剑泉,孝子碑,上亭铺,演武铺.